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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七十万元违约赔偿金成功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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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成功案例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8月5日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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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介绍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是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有色金属的加工厂,以下简为“四川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是广东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有色金属的买卖业,以下简称为“广东公司”。四川公司为了把其产品全面打入珠三角市场,2002年8月与广东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代理协议》,约定由广东公司在珠三角范围内独家销售四川公司生产的几种铜管,合同期限为五年,广告宣传等销售成本由四川公司承担,销售营利的40%作为销售代理费归广东公司,还约定如果某方解除合同,要赔偿违约金给对方,违约金的数额,从合作之日起每月按15万元计。合同签订之后,广东公司全面投入广告宣传,利用其已建立的销售网络销售四川公司的产品,由于广东公司首先要销售、清理与旧合作伙伴合作期间剩下的旧货及以四川公司的产品刚进入珠三角市场,销售的渠道的不畅顺,所以在协议签订后的前6个月,广东公司代理销售没有盈利。在第7个月一直负责珠三角地区的销售部因故被撤职,新的销售经理接管理珠三角地区的销售工作,在之后的第8个月开始盈利,但四川公司对代销的成绩不满意。到签订合同之后的十四个月,四川公司以广东公司随意撤换销售公司和继续将合作将会发生产损为由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广东公司书面回复:已采取新的销售策略,发展的前景可观,以后损失的可能性不大,不同意解除合同。从第十五个月开始四川公司停止向广东公司提供铜管,并且从第十四个月之后广东公司代堑付的广告宣传费四川公司拒不承担。至第十八个月四川公司起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广东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四川公司支付广东公司堑付的广告费53000元,赔偿违约金2700000元。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四川公司支付代堑的广告费53000元和赔偿违约金360000元给广东公司。广东公司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全部支持广东公司在原审中的全部反诉请求。省高级法院改判,全部支持了广东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二、代理思路与代理过程
广东公司请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为常年的法律顾问,广东公司与四川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争执情况代理律师了解。四川公司在签约之后第十五个月停止提供铜管时,广东公司计划起诉四川公司。法律顾问认为,四川公司当时的行为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四川公司有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再有,违约金是按月计时间性越长,四川公司赔偿越多。建议暂不起诉,广东公司被起诉之后委托广东万士达律师代理诉讼,律师所派一律师为广东公司的代理人,代理律师分析认为四川公司停止供货和拒绝支付广告费是根本违约,继续履行合同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法院将会判决解除委托合同。代理律师建议广东公司提出反拆请求法院判令四川公司支付代堑付的广告费、赔偿违约金,并建议广东公司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查封、冷结四川公司的财产。
代理律师做好充公的准备,收集相关的证据,预见到四川公司有可能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于是代理律师收集的证据侧重于与证明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据。比如代销员工的工资、、办公费以及旧客户的合同、订单如果未终止将来的可得到利益等等。这些损失相加起来,与违约赔偿金相比,违约金就显然不过份高于损失。
双方在一审中违绕争议焦点开展激烈的辩论,广东公司的代理律师根据本案的事实对照合同法的规定据理力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广告费依约定应由四川公司承担,四川公司解除合同,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每月按15万元计违约金显然于高,应按每月2万元计。判决结果:四川公司支付堑付广告费53000元和违约金36万元给广东公司。广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违约金过高无依据,要求改判。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二审代理委托后,再指派一审的代理律师为广东公司代理人,代理人再次作充分准备提供一些一审中不能提供的新证据,佐证违约金不高于损失,就一审判决错误之处进行充分的驳斥。
不久二审的判决结果出来,二审依法改判,广东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在执行阶段也顺利。2700000元违约金成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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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万士达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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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SAYYES |
| 『发 表 评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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